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命令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81019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導字第 30994  號令會
  同外交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台僑參 10140  號令會同外交
  部教育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八日外交部(72)外領三字 17668  號令、教育
  部(72)台參字 28357  號令、僑務委員會(72)台僑參字 1014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條
  (原名稱:駐外使領館辦理僑民教育行政規則;新名稱:駐外使領館及
  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規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綜字第 10702023133  
  號令、外交部外授領三字第 1077000428 號令、教育部臺教文(五)字
  第 1070155671A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除有特別情形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各 該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行政事宜。
第 2 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之範圍如下: 一、宣達政府教育法令,並輔導其實行。 二、鼓勵及輔導華僑興辦學校,推行華文及職業教育,舉辦華僑社教活動 。 三、鼓勵與輔導華僑子女回國升學、研習、觀摩、以及審查其學歷等有關 事項。 四、審核華僑中、小學學生學籍事項。 五、辦理對熱心教育之華僑、學校優良教師以及特殊優異華僑學生之褒獎 事項。 六、考察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之行政與管理,並輔導改進校務 ,推廣社教與新聞文化事業。 七、接受華僑學校、社教機構及文化團體申請立案或補助案件,加具意見 後,轉送主管機關辦理。 八、主辦或協辦講習會、研討會,以增進教育文化工作人員之新知能。 九、調查駐在地及兼轄區華僑教育與文化有關動態,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 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但情況特殊者,應隨時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處理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有關華僑文教事項。
第 3 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當地華僑教育行政,除設有專職駐外僑務 工作人員者外,應指定專人負責,以視察輔導當地華僑教育。
第 4 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負責人赴任前,應向僑務委員會商洽關於該地 華僑教育之一切事宜。但當地設有大專院校者,並應向教育部洽商。
第 5 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辦理華僑教育行政人員,應與僑務委員會及教 育部派往各該地區視導人員密切聯繫,隨時交換意見。
第 6 條
駐外使領館及駐外代表機構,得將駐地及兼轄區域劃分為若干區,每區指 定曾經立案辦理成績優良之學校或華僑文教團體,協同輔導改進該區華僑 教育。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