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815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四月八日僑務委員會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62)台僑參 3105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僑務委員會(68)台僑輔康 08760 號令 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僑務委員會(79)僑參字第 3608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87)僑參字第 870002367 號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3128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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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作育海外優秀青年、造就人才,受理愛國
僑胞社會人士捐贈獎助學金,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依本辦法受理之獎助學金,其獎助對象以回國就讀大專校院品學兼優家境
清寒之僑生為優先。
第 3 條
凡海外僑胞或國內人士欲以其個人財產或依遺囑將遺產用以捐贈僑生獎助
學金以為紀念,或僑社團體企業機構籌撥專款作為僑生獎助學基金者,均
可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會捐贈。
第 4 條
捐贈獎助學金,由捐贈人就下列兩種方式自由認定:
一、一次捐贈基金若干,每年以其孳息所得為獎助學金。
二、按年捐贈獎助學金若干名額或若干金額。
第 5 條
所有捐贈之獎助學金款項,應分別以捐贈人名義或指定名稱成立基金專戶
儲存國內公民營銀行。
第 6 條
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對捐贈人依華僑熱心公益自動捐獻獎勵辦法獎勵
之。
第 7 條
本會受理捐贈獎助學金,應設立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
會) 管理之。
第 8 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獎助學金來源之籌集事項。
二、關於獎助學基金運用之規劃事項。
三、關於獎助學金之保管存放及其孳息運用事項。
四、關於申請獎助學金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獎助學金捐贈提請獎勵事項。
六、其他有關獎助學金之管理事項。
第 9 條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委員十
人至十五人,由本會就社會熱心人士及僑務有關人員分別聘任之,任期三
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管理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會計一人、幹事二人或三人,辦理獎助學金
事務,均由本會指定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 11 條
管理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2 條
獎助學金之收支賬目每年度結算一次,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報由本會公
告並分別通知原捐贈人。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