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815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行政院台(54)教字第 7036 號令准實施
2.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台(57)教字第 8377 號令准予修
  正備查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台(59)教字第 8371 號令准予修
  正備查
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61)台僑參字第 90527  號
  公告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84)僑參字第 840009201  號令修正
  發布
6.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31280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來臺就學之清貧僑生,解決生活上之 困難,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工讀金之補助以海外保送、在港澳地區考取大專院校及自行來臺經本會函 請教育部介考有案之清貧在學僑生為對象。
第 3 條
僑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工讀金: 一、享有公費並同時獲得其他獎助金者。 二、能自備費用往其他地區渡假者。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判刑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者。 四、上學期記大過一次以上者。 五、上學期工讀績效經學校考評不合格者。
第 4 條
工讀僑生名額及每人每月補助金額由僑務委員會訂定之。
第 5 條
各學校辦理僑生工讀時,對其工作之安排,宜在不影響課業之原則下,由 各校自行訂定細則實施,並抄送本會備查。
第 6 條
各學校所需僑生工讀補助金由本會根據在學僑生人數及有關資料因應需要 核定數額,每年分四期 (三個月一期) 撥付備用,此項工讀補助金應覈實 辦理,不得移作他用。
第 7 條
各學校清貧僑生除依照規定向學校申請工讀補助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 會請求特別補助。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