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815已廢止
沿革(13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九日行政院(51)台僑字第 3594 號令准實施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62)台僑參字第 28230  號
  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67)台僑輔(康)字第 314
  22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69)台僑參字第 29283  號
  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84)僑參字第 840035670
  號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3128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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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學行優良之大專院校僑生,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 (五年制專科學校須四年級以上) 之僑生,其上 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檢具成績單,送由就讀院校核轉本 會,申請獎學金。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各院校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所分配 之名額時,於分配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學業成績次序核給之。獎學金核 定名單送由就讀院校公告並通知得獎僑生後,再由本會定期頒獎。
第 3 條
僑生畢業時,其畢業當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 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檢具成績單,向本會申請補助返僑居地單程 機 (船) 票。 前項補助機 (船) 票之名額,由本會訂定,並依學業成績及申請次序核定 之。所補助之機 (船) 票限於畢業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使用,逾期無 效。 第一項所稱成績單,於醫學院及師範院校畢業之僑生,係指實習前一年之 在校學業成績單而言。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