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獎勵大專院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815已廢止
沿革(13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九日行政院(51)台僑字第 3594 號令准實施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62)台僑參字第 28230 號 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67)台僑輔(康)字第 314 22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69)台僑參字第 29283 號 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84)僑參字第 840035670 號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3128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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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學行優良之大專院校僑生,特訂定本
辦法。
第 2 條
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 (五年制專科學校須四年級以上) 之僑生,其上
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檢具成績單,送由就讀院校核轉本
會,申請獎學金。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各院校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所分配
之名額時,於分配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學業成績次序核給之。獎學金核
定名單送由就讀院校公告並通知得獎僑生後,再由本會定期頒獎。
第 3 條
僑生畢業時,其畢業當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
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檢具成績單,向本會申請補助返僑居地單程
機 (船) 票。
前項補助機 (船) 票之名額,由本會訂定,並依學業成績及申請次序核定
之。所補助之機 (船) 票限於畢業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使用,逾期無
效。
第一項所稱成績單,於醫學院及師範院校畢業之僑生,係指實習前一年之
在校學業成績單而言。
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