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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六月九日行政院(51)台僑字第 3594 號令准實施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僑務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62)台僑參字第 28230 號 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僑務委員會(67)台僑輔(康)字第 314 22 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僑務委員會(69)台僑參字第 29283 號 函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84)僑參字第 840035670 號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31280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學行優良之大專院校僑生,特訂定本
2辦法。
1就讀大專院校二年級以上 (五年制專科學校須四年級以上) 之僑生,其上
2一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列甲等 (八十分)
3以上者,得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檢具成績單,送由就讀院校核轉本
4會,申請獎學金。
5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由本會訂定。各院校遇有申請人數超過本會所分配
6之名額時,於分配名額限度內,由本會依學業成績次序核給之。獎學金核
7定名單送由就讀院校公告並通知得獎僑生後,再由本會定期頒獎。
1僑生畢業時,其畢業當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操行兩學期均
2列甲等 (八十分) 以上者,得檢具成績單,向本會申請補助返僑居地單程
3機 (船) 票。
4前項補助機 (船) 票之名額,由本會訂定,並依學業成績及申請次序核定
5之。所補助之機 (船) 票限於畢業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使用,逾期無
6效。
7第一項所稱成績單,於醫學院及師範院校畢業之僑生,係指實習前一年之
8在校學業成績單而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