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815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七日僑務委員會(62)台僑參字第 16445 號令 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僑務委員會(63)台僑參字第 0772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僑務委員會(68)台僑輔康字第 13731 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僑務委員會(74)台僑參字第 09452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31280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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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中等學校學行優良僑生特訂本辦法。
第 2 條
凡經保送分發或介考有案現在國內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肄業之僑生,每一
學年度第一、二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或八十分以上) 者,由各學校依各生成績造冊 (如附式) 於每學年度第
一學期註冊後,二個月內送本會核定獎勵。
第 3 條
獎金金額規定如左:
一、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獎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二、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三千五百元,及頒獎狀乙紙
。
三、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 (八十分以上)
者,每名得給獎金新台幣五千元及頒發獎狀乙紙。
第 4 條
優良僑生獎金獎狀另訂時間集體頒發,另行通知獲獎僑生,台北地區必須
親自出席 (中、南部地區分別由各學校頒發) 並由學校派員率領參加。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