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九月八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和名稱 4.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620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1911 號 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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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
2簡稱本會) ,直隸行政院。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退除役官兵就業事項。
二、關於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事項。
三、關於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及就學輔導事項。
四、關於退除役官兵法定權益及優待事項。
五、關於退除役官兵調查、檢定、調配事項。
六、關於退除役官兵養老、救助事項。
七、關於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簡任,襄理會
2務。
3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1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2。
1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或三人,均簡任。
2秘書長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3;副秘書長襄助之。
1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第一處:掌理退除役官兵教育輔導、文康福利、生活指導、管理及法
2定權益、優待、救助等事項。
二、第二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作業、檢定、調配與資料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處:掌理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介紹、輔導、就學及聯絡等事項
3。
四、第四處:掌理本會農、林、漁、牧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督導及
4業務計畫、管理與技術支援等事項。
五、第五處:掌理本會工程建設、工礦、商業等機構退除役官兵之安置、
5督導與業務計畫、管理及技術支援等事項。
六、第六處:掌理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衛材籌補、傷殘重建、病患處
6理及養老等事項。
七、第七處:掌理海外退除役官兵輔導與國際退伍軍人組織聯繫及各種外
7文編譯等事項。
八、第八處:掌理本會財產登記、管理、物資、材料採購及產品銷售等事
8項。
九、第九處:掌理事務、出納、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1本會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七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
2任;掌理施政計畫之編訂、機要文件、審核文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
3文書印信及長官交辦事項。
1本會置處長九人,簡任,分掌各處業務;副處長九人,薦任或簡任;協助
2處長辦理處務。
1本會置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三人,薦任;專員六十七人至七十一人,薦任;
2科員九十四人,委任,其中三十一人得為薦任;辦事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五
3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十人至三十六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1本會置參事三人至六人,簡任;專門委員六人至九人,簡任;分掌撰擬、
2研究、審閱關於本會之政策、法案、計畫、命令及長官交辦事項。
3本會得聘用專家三人至五人為顧問。
1本會置技正二十人,其中九人簡任,餘薦任,技士二十四人,其中十一人
2薦任,餘委任;編譯八人,其中三人簡任,餘薦任;分掌本會業務有關技
3術之設計、指導、工程檢驗及編譯事項。
1本會設督察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督察十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
2掌理督察、調查及長官交辦事項。
1本會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二人,薦任或簡任;依法辦理
2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3之。
1本會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副會計長一人,薦任或簡任;稽核
2六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內部審核等事
3務;其所需佐理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依法辦理統計事務;其所需佐理人
2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
2核定之。
1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
2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1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
2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