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231110已廢止
沿革(35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十月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48
)輔人字第 4643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48)台防字第 5383 號令核定
2.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52
)輔人字第 04813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52)台防字第 3351 號令修正
核定
3.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人字第 11280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59)台人政貳字第 16348 號令
修正核定
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4)
輔人字第 0180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6
)輔人字第 06506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八日行政院(66)台人政貳字第 03868 號函修
正核定
6.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8
)輔人字第 12801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十日行政院(68)防字第 8036 號函修正核定
7.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2)輔
人字第 19055 號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7
)輔人字第 0237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組織規程;新
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組織
規程)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4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6、16 條條文;並自一百
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組織規程;新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
處組織規程)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20087248 號令發布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森林保育、經營及發展,並以其收益撥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特設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2 條
本處設各組、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森林資源運用及經營計畫等綜合事項。
二、生產組:育林、生產計畫及產品供銷等事項。
三、育樂組:森林遊樂事業規劃、推廣、維護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職業災害處理等事項。
五、行政室: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置副處長,襄助之。
第 4 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輔導員、醫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主計室,置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辦理木材加工,得設木材加工廠,置廠長、技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第 9 條
本處為對外承辦林業勞務,得設林業工作隊,置隊長、技師、副技師、組員、技術員、技術助理員。
第 10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工作區,置主任,就本處編制員額內調派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以退除役官兵為優先;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行遴選之。
第 13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 14 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聘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擔任顧問。
第 15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