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31030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五日行政院(64)台防字第 04128 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4)輔
  人字第 10265  號令發布
3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八日行政院(66)台人政貳字第 03866  號函修
  正核定
4.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6)
  輔人字第 06306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11175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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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配合發展國家經 濟建設及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工業生產事宜,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 條之規定,設置各類工廠。 工廠得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設置由輔導會依計畫定之。 工廠業務職掌另定之。
第 2 條
工廠置廠長,綜理廠務,副廠長襄助之。
第 3 條
工廠編制,依業務繁簡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設左列各組室: 一、工務組。 二、機務組。 三、技術組。 四、生產組。 五、品管組。 六、供應組。 七、業務組。 八、秘書室。 九、輔導室。 右列組室得依各廠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設置,甲、乙種五至七個、丙種四 至六個、丁種三至五個為原則。
第 4 條
工廠依編制類型置左列人員: 一、甲種類型: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 、專員、副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助理輔導 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乙種類型:置總技師、組長、室主任、技師、秘書、編譯、專員、副 技師、醫師、輔導員、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 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三、丙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編譯、專員、副技師、輔導員、 技術員、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 各項業務。 四、丁種類型:置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技術員 、組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 務。
第 5 條
工廠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工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工廠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工廠因業務需要得設分廠,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及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 9 條
工廠視需要得設營業處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專員、業務員、辦事員及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 10 條
工廠視需要得設工場並置場長,由技術人員兼任。餘所需人員,應就編制 員額調派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工廠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另 行遴用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3 條
工廠各級職員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經輔導會核准遴 用之。
第 14 條
工廠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後聘請專家、學者 擔任顧問。
第 15 條
工廠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