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液化石油氣供應處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19960629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7) 輔人字第 11131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4)輔 人字第 10128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014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5 )輔人字第 12308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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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
從事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家用氣體燃料經銷業務,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
六條規定,設置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組。
二、業務組。
三、服務組。
四、管理組。
五、輔導室。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組長、主任、副組長、編譯、技師、專員、視察、輔導員、
副技師、組員、技術員、辦事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歲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8 條
本處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工廠,冠以所在地名。
工廠置廠長、副廠長,並得設置左列各課:
一、管理課。
二、生產課。
工廠依業務需要,設置左列人員:
一、置課長、輔導員、組員、技術員、業務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
員、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三、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
會計、歲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選,得
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 11 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視實際需要,就編制表所定員額內報經輔導會核准遴用
之。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