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大陸榮胞輔導中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19940830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2) 輔人字第 09373 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2 )輔人字第 10581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3) 輔人字第 15356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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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輔導安置前在大
陸作戰負傷未辦退伍自願來臺之傷殘官兵特設置大陸榮胞輔導中心 (以下
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襄助之。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室,其掌理事項於分層負責明細表中定之:
一、習藝組。
二、保健組。
三、輔導室。
四、祕書室。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室主任、技師、醫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護士、藥
劑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 5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6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中心各級職員,應依業務需要就本規程員額編制表所訂員額內,報經輔
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