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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76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09600021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8753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審議法規案件,設
2置法規審議委員會。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行政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行政法規之綜合整理事項。
三、法規適用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法規之編纂事項。
五、其他與法規審議之有關事項。
1本會及所屬行政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事前均應提經本會法規審議委
2員會審議。
3前項審議之法規案件,為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職掌時,應由原單位先行協議
4。
1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
2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會務。
3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1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
2席,召集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1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
2事若干人襄助之;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