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Organization Regulation for the Army Headquarters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三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 1150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五日國防部(84)鐸錮字第 7145 號令修正發布 第 3、8、12~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67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原名稱: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新名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 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九防字第 36191 號函核 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1 號函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51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30012893 號函核定 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130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新名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02739 號函核 定修正名稱及全部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12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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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陸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通用聯合與軍種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化學兵、工兵、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 4 條
本部為執行陸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5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陸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陸軍中將。
第 6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