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Navy Command Headquarters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命令行政>國防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121230English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三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 1151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國防部(84)鐸錮字第 0033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8、12~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681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原名稱:海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新名稱: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組織
  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九防字第 36192  號函核
  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1 號函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517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30012888 號函核定
  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136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組織規程;新名稱: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02739 號函核
  定修正名稱及全部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12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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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海軍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艦艇檢驗、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
第 4 條
本部為執行海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5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海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海軍中將。
第 6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7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