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規程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Combined Logistics Command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沿革(18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三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 1153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693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原名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組織規程;新名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九防字第 36193 號函核 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1 號函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52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148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02739 號函核 定修正全部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13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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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聯合後勤事務,特設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以下簡稱
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國軍聯合後勤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整體後勤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情報、作戰、計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三軍通用軍品供應、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七、三軍通用裝備保養修護之規劃及督導。
八、三軍運輸之規劃及督導。
九、一般行政與史政編譯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軍通用彈藥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軍醫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通信電子資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三、採購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四、其他事務之規劃、監督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聯合後勤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專業機構、執行機
構、支援機構、生產機構、研究發展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
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
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