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程
Organization Regulation for the Reserve Command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沿革(25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 2150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15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國防部(81)伸信字第 731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14、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日國防部(83)伸信字第 1255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5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699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原名稱:軍管區司令部組織規程;新名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組織規 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九防字第 36194 號函核 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 號令發布 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535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30012889 號函核定 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154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02739 號函核 定修正全部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13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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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後備事務,特設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國軍後備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之蒐集、研判及督導。
五、戰備整備、部隊及新兵訓練之規劃、督導。
六、計畫、編裝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整備與軍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動員、召集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後備軍人管理、服務與退除勤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通信電子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一、國軍招募及試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二、留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三、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動員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訓練機構、執行機構、支援機
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一人,二級上將或中將;副司令一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
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