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The organization regulations of the Military Police Command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沿革(22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三日國防部(70)淦湜字第 1155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五日國防部(77)恕惻字第 3655 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 15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17705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原名稱: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新名稱: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織規程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台八十九防字第 36182 號函核 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防字第 073407-1 號函發 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國防部制剴字第 093000054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4、7、11 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防字第 0930012891 號函核定 修正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國防部制創字第 0950000160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02739 號函核 定修正全部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 101000113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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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憲兵軍事事務,特設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本部) 。
第 2 條
本部主管憲兵軍事事務,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業務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教育、史政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情報工作與犯罪偵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衛戍、動員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勤事務之督導、協調及管制。
七、通信資訊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軍隊建立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九、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第 3 條
本部為執行憲兵作戰及建軍備戰需要,得設指揮機構、訓練機構、專業機
構、執行機構、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4 條
本部置司令、副司令各一人,均為中將;參謀長一人,少將。
第 5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官階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前項人員;已
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