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命令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131030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09900111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榮民總醫院所屬各分院組織準則;新名稱:榮民總醫院各分
  院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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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榮民總醫院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所屬各分院(以下簡稱分院),其名稱冠以所在地地區為原則。
第 2 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
第 3 條
分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四人,均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 4 條
分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