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Medical Affairs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法律行政>國防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121212English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428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1448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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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特設軍醫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醫政策及制度之規劃。 二、軍醫人員訓練、考核及經歷之管理。 三、國軍醫院診療作業、人力、獎助之規劃及其經營、管理。 四、國軍醫療保健與研究發展之規劃及督導。 五、國軍衛生勤務與衛材補給之規劃及督導。 六、國軍醫學、衛生勤務教育與訓練之規劃及督導。 七、其他軍醫事項。
第 3 條
本局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分處、室辦事,並得視業務需要於處、室下設科。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少將。
第 5 條
本局為執行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得設醫療機構及專業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6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處之處長或副處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7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