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Organization Act of Veterans General Hospitals

法律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目 最後異動 20130703English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2724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22260676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 2 條
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 3 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 4 條
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