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514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9)
  輔研字第 0659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61
  )輔秘字第 1120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0)輔秘
  字第 73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9
  )輔秘字第 426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九十)
  輔秘字第 0567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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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第 一 章 總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加強業務之管制及 考核,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之實施,以業務管制、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方式行之。

第 二 章 管考體系

第 3 條第 二 章 管考體系
本會秘書室 (以下以研考單位代稱) ,在本會首長指揮之下,並受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督導,綜合辦理本會及附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 機構) 之業務管制考核工作。
第 4 條第 二 章 管考體系
本會各處室得指派綜合業務承辦人,兼辦各該處室之管制考核工作。
第 5 條第 二 章 管考體系
各機構得視編制及業務狀況,指定適當人員在各該機構首長指揮之下,並 受本會研考單位之督導,辦理各該機構之業務管制考核工作 (本會管考體 系圖詳附件一) 。

第 三 章 管考權責

第 6 條第 三 章 管考權責
各級研考單位 (人員) 之權責如左: 一、審查計畫目標,協調研訂管制考核基準,督導個案執行進度並注意執 行過程中之障礙、檢討分析原因、建議採取改進措施。 二、按時對上級機關及本機構首長彙報執行進度。於計畫執行完畢,對各 案實施績效作詳確之考核評估分析,並對各案承辦人員提出獎懲之建 議。 三、協調辦理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有關事項。
第 7 條第 三 章 管考權責
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業務主管對管制案件之計畫與執行,應全程貫徹,負其全責。如發現 偏差或落後情事,應協調改正並採取改進措施。 二、業務承辦人員對列管案件,應如期詳填業務管制卡,注意預定進度與 實際進度之配合;如於執行過程中發生障礙時,應即檢討並提出改進 建議。 三、登記執行進度,按時提供詳確資料,並與管考單位 (人員) 經常協調 聯繫。 四、接受上級機關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時協調有關單位,準備詳細資 料,以備查考。

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第 一 節 管考範圍

第 8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一 節 管考範圍
本會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二) 本會業務計畫。 (三) 各機構重要之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四) 各機構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總統指示辦理事項。 (二) 行政院交辦事項。 (三) 立法院質詢事項。 (四) 監察院查詢或提示事項。 (五) 本會定期性會報、會議之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六)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第 9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一 節 管考範圍
各機構管考範圍如左: 一、計畫管制案: (一) 年度中心工作計畫。 (二) 重大工作計畫。 二、特定管制案: (一) 上級機關專案交辦重要事項。 (二) 會報、會議重要指示及決定事項。 (三)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第 10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一 節 管考範圍
各業務承辦單位於擬訂計畫時,應先送會研考單位。文書部門對上級有關 機關重要文件,提供研考單位 (人員) 簽擬管制意見後逕行移辦。

第 二 節 研考業務會報

第 11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二 節 研考業務會報
本會研考業務會報由副主任委員、秘書長或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或併定期 性會議舉行,各機構研考業務會報得併各該機構業務會報舉行。
第 12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二 節 研考業務會報
研考業務會報參加人員為業務、會計、人事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指定業 務承辦人員參加。
第 13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二 節 研考業務會報
研考業務會報研討之事項如左: 一、本會施政計畫 (各機構為中心工作計畫) 草案之審議。 二、研究計畫暨列管案件進度落後之檢討分析與改進措施。 三、上級指示及有關管制考核事項。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第 14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管考作業分計畫、執行、考核三階段辦理 (管考作業程序詳附件二) 。
第 15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研考單位 (人員) 對彙編之施政計畫 (各機構為中心工作計畫) 及會辦之 業務計畫,應就管考觀點,提出審查意見。
第 16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列管案件經決定後,研考單位 (人員) 應即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 (表式詳 附件一、二、三) 或重要工作管制案管制進度陳閱表,通知承辦單位交有 關業務承辦人填製業務管制卡 (表式詳附件四之一、二、三、四) 或進度 陳閱表 (表式詳附件八) 以便管制。管制案件內容性質相同者,應予併案 列管 (併案通知單表式詳附件五及五之一) 對必須檢查執行進度而無須個 案建卡列管案件,得採用檢查方式辦理。
第 17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施政計畫、中心工作計畫,業務計畫、重大工作計畫,擬訂時應舉行目標 設定會談,完成職責分配。其舉行方式如左: 一、由承辦單位主管召集之,除本單位承辦人員外,並通知有關單位及研 考單位 (人員) 參加。 二、數個單位共同承辦而未分割列管之重要案件,由研考單位主管召集之 ,各承辦單位及有關單位主管暨承辦人員參加。
第 18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管制案件管考基準之訂定,應由研考單位 (人員) 與承辦單位協調辦理。
第 19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管制案件執行期間,以每月檢查一次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有關業務承辦人 員應按月 (季) 填報執行進度月報表 (表式詳附件六) 或進度陳閱表、紀 錄表 (詳附件九) ,如須縮短或延長檢查週期,由研考單位 (人員) 協調 承辦單位改訂之。
第 20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管制案件因情況變更或遭遇其他重大困難,無法執行時,應簽報機關首長 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得修正預定目標、進度或銷案,並對原列預算應作適 當之處理。
第 21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執行進度月報表未按期填報者,研考單位 (人員) 應以管制案件進度查催 單催報 (表式詳附件七之一、二) 。
第 22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研考單位 (人員) 於每月終了,應將管制案件執行進度彙陳首長核閱。
第 23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管制案件依照預定進度執行完畢後,應簽報結案,其原訂有管考基準者, 研考單位 (人員) 會同承辦單位辦理考核評估,陳報上級機關或首長核閱 。
第 24 條第 四 章 業務管制 > 第 三 節 管考作業程序
考核評估績效併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評定單位成績辦理。對管制案件 承辦人員績效卓著或有重大過失者,由研考單位 (人員) 提出獎懲建議。

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第 25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本會對各機構年度績效評比,由各業務主管處協調有關處。就評比項目區 分重點,對所督導之單位,每季普遍辦理一次,年度終了成績併計。
第 26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績效評比範圍如左: 一、主管業務:其內容依各類型機構之任務特性擬訂之。 二、行政管理:其內容包括人事、財務、財產管理、輔導業務、工作簡化 等項。
第 27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年度工作績效評比項目、配分、評比基準表等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年度前 訂定之。
第 28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績效評比人員由本會相關處室遴派,對專業技術性機構之評比,得遴派專 門技術人員擔任之。
第 29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績效評比要領如左: 一、主管業務:著重中心工作計畫成果,本會首長指示,專案及勞基法之 執行檢討與業務革新改進措施。 二、行政管理:著重管理方法之考核,端正風氣整飭紀律之檢討與本機構 上年度同一時期成果比較。
第 30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績效評比成績評定及優良單位之產生:績效評比成績優良單位各類型機構 取一至三名,不比序之機構依實際成績比照比序之優良單位辦理。
第 31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各機構成績等次及產生之優良單位,由業務主管處綜合於年度終了兩個月 內,將奉准資料送研考單位彙總。
第 32 條第 五 章 年度績效評比
對各機構績效評比之缺失及改進事項,由各業務主管單位於評比直後簽請 發布,並列入次年度複檢。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3 條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