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718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6
  )輔柒字第 3764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8
  )輔柒字第 5285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0)輔柒
  字第 0464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0)輔
  捌字第 3622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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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及時處理本會及附 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不適用物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用物資,包括新品、堪用品及待修品三類,廢品物資應依 照本會財產管理作業手冊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不適用物資,應於每年財產盤點及財產檢查後,填具清冊三份 (格式如附 件) ,由本會函知各機構依據需要申請撥讓,但各機構亟待處理之不適用 物資,應隨時陳報本會處理。
第 4 條
不適用物資之處分辦法如左 一、價撥 各該機構不適用而價撥其他機構者。 二、標售 本會各機構均不適用之物資。 三、價讓 各該機構不適用,而價讓本會各機構以外各公務機關者。 四、贈撥 奉准撥贈者。
第 5 條
不適用物資之標售,應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及「本會內部審核規定」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各機構不適用物資之價撥或價讓,應陳報本會核准後依法辦理。
第 7 條
標售或價讓 (撥) 不適用物資所得之價款,政府預算機構應繳會收帳,其 他機構得依有關會計科目自行列帳收入。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