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1 703 號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259380 號 令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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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任為特級上將。
特級上將,由國民政府特任之。
特級上將之待遇、儀制另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