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服制條例

Uniforms Act of the Army

法律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71107已廢止English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附表及圖
2.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暨附圖說並自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47261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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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陸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陸軍軍官、學員、學生、士官、士兵,均應服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裝,並 佩帶規定之標識。
第 3 條
陸軍服制,分左列四種: 一、禮服。 二、晚禮服。 三、軍常服。 四、軍便服。
第 4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禮服: 一、參加本國與外國大典或日間宴會。 二、晉謁總統與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或答拜友邦高級文武官員。 四、參加軍人各種重要儀節或其他典禮。
第 5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晚禮服: 一、參加國家大典晚間宴會。 二、隨從總統參加晚間宴會。 三、參加國際性晚間宴會。
第 6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常服: 一、侍從總統出巡。 二、平時辦公及外出。 三、參加各種集會。
第 7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便服: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 二、營內未操作。 三、戰地巡視。
第 8 條
禮服、晚禮服如未具備時,得以軍常服代替之。
第 9 條
禮服、晚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軍官;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陸軍全體軍 官、士官、士兵及學生。
第 10 條
陸軍學員依其原階級服用各種服裝,其受訓期間之特別標識,由國防部定 之。
第 11 條
陸軍服裝制式及應佩帶之標識,如本條例所附圖說 (一) 至 (七) 之規定 。
第 12 條
陸軍儀隊、樂隊之服裝,各種工作服及其他特種服式與標識,本條例未規 定者,得依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第 13 條
受有勳章、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第 14 條
服裝換季時間,由國防部定之。
第 15 條
陸軍人員調派海、空軍服務,或海、空軍人員調派陸軍服務者,其服制仍 照原隸軍種服制條例之規定。
第 16 條
陸軍後備軍人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第 17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