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服制條例
Air Force Uniforms Act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六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附空軍服制圖說 ;並自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47261 號令公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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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空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空軍服制,分左列五種:
一、大禮服。
二、禮服。
三、晚禮服。
四、軍常服。
五、軍便服。
第 3 條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二、元旦慶賀或宴會時。
三、空軍節慶賀或宴會時。
四、受領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五、隨同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時。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第 4 條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第 5 條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空軍節晚間宴會時。
二、隨同總統晚間宴會時。
三、國家大典晚間宴會時。
四、參加外國晚間宴會規定服用時。
第 6 條
服用禮服時,須戴白手套,其各種禮服之制式如附圖 (一) 。
第 7 條
軍常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時。
二、參加典禮或集會時。
三、操練演習及受檢閱時。
第 8 條
服用軍常服時,除參加典禮及受檢閱外,亦得服軍便服。
第 9 條
軍常服、軍便服,分冬夏二種,各種制式如附圖 (二) (四) (五) (六
) ;其換季時間,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 10 條
女職員平時辦公集會或外出時,應服制服;參加典禮時,加戴白手套,其
制服之制式如附圖 (三) 。
第 11 條
凡擔任機械製造或維護工作時應服工作服,其制式如附圖 (七) 。
第 12 條
飛行服之制式,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第 13 條
大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空軍軍官;禮服、晚禮服適用於空軍軍官及士官
;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空軍全體軍官、士官、士兵、學員、生。
第 14 條
空軍所屬之陸軍編制部隊,其軍官、士官、士兵仍服用陸軍服制。
第 15 條
空軍人員調派陸、海軍服務或陸、海軍人員調派空軍服務者,其服制仍照
原隸軍種服制條例規定服用。
第 16 條
特種地區服用之服裝,得依其需要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第 17 條
服裝佩件制式等如附圖 (八) (九) (十) 。
第 18 條
受有勳、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第 19 條
退伍空軍軍官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第 20 條
有關國際性禮儀上所需組成儀隊之服裝,由國防部定之。
第 2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