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Act of Ensign of the Armed Forces
沿革(15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0009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八日國防部(75)恕惻字第 0096 號令轉頒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12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8866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583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款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所列「聯合後勤旗」、「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旗」、「國防部後備司令旗」,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辦理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415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及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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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陸海空軍軍旗,依本條例規定。
第 2 條
軍旗種類如左
一、統帥旗。
二、軍事單位旗。
三、官職旗。
四、官階旗。
五、海軍專用旗。
第 3 條
統帥旗,為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之旗。其旗式如附圖一。
第 4 條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 5 條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第 6 條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7 條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8 條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第 9 條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