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10711已廢止
沿革(17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60)藍本字第 2084 號、教育部
  台(60)中字第 167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國防部(76)恕惻字第 1431 號、教育部
  (76)台國字第 151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原名稱:國(初)中初職畢業學生免試保送國軍士官校班辦法;新名
  稱:高中職、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保送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
  備士官班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國防部(80)伸信字第 3838 號、教育部
  (80)台高字第 2865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七、
  附件八內容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國防部(82)伸信字第 1597 號、教育部
  (82)台技字第 1240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高中職、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保送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
  生、常備士官班辦法;新名稱: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
  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0624 號令、教育
  部(90)台中(一)字第 90085163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為鼓勵有志服務軍旅之青年學生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就讀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中華民國未婚男性青年、思想純正,德育 (綜合表現) 成績合格,身體 健康,具有左列資格者,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依其學歷 (力) 資格 分別申請參加甄試升學各軍事學校就讀: 一、專科學生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且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二、常備士官班: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第 3 條
本辦法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之入學資格,除需符合前條規定外 ,如有年齡、體格及其他特殊入學條件限制者,應依規定辦理。
第 4 條
國防部得邀集教育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參與甄試升學軍事學校組成中 等學校畢 (結) 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甄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 辦理甄試升學事宜,並得請商請相關醫院、團體 協助辦理。
第 5 條
甄試委員會應訂定甄試升學實施要點及招生簡章,辦理甄試。並按各軍事 學校招生名額,依學科甄試成績、體檢複審結果及德育 (綜合表現) 等相 關資料,綜合評審後擇優錄取。
第 6 條
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修業年限及服務規定如左: 一、專科學生班:分二年制及三年制兩種,依專科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 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所學專長分發至相關軍種服務。 二、常備士官班:依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 ,發給畢業證書,並分發至各軍種相關單位服務。
第 7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參加甄試升學軍事學校者,應先填具甄試報名表,檢附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送經原就讀學校審查合格,統一造冊向甄試委員會 所屬各地甄選組辦理報名體檢手續;非應屆畢 (結) 業生則直接向各地甄 選組辦理。
第 8 條
承辦及協助辦理本項甄試升學績優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由國防部 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及國防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