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10711已廢止
沿革(17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60)藍本字第 2084 號、教育部 台(60)中字第 167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國防部(76)恕惻字第 1431 號、教育部 (76)台國字第 1518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原名稱:國(初)中初職畢業學生免試保送國軍士官校班辦法;新名 稱:高中職、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保送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 備士官班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國防部(80)伸信字第 3838 號、教育部 (80)台高字第 2865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七、 附件八內容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國防部(82)伸信字第 1597 號、教育部 (82)台技字第 1240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原名稱:高中職、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保送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 生、常備士官班辦法;新名稱:中等學校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 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0624 號令、教育 部(90)台中(一)字第 90085163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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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鼓勵有志服務軍旅之青年學生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就讀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中華民國未婚男性青年、思想純正,德育 (綜合表現) 成績合格,身體
健康,具有左列資格者,經其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依其學歷 (力) 資格
分別申請參加甄試升學各軍事學校就讀:
一、專科學生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且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二、常備士官班:國民中學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
力資格者。
第 3 條
本辦法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之入學資格,除需符合前條規定外
,如有年齡、體格及其他特殊入學條件限制者,應依規定辦理。
第 4 條
國防部得邀集教育部、省市政府教育廳局及參與甄試升學軍事學校組成中
等學校畢 (結) 業生甄試升學軍事學校專科學生、常備士官班甄試委員會
(以下簡稱甄試委員會) 辦理甄試升學事宜,並得請商請相關醫院、團體
協助辦理。
第 5 條
甄試委員會應訂定甄試升學實施要點及招生簡章,辦理甄試。並按各軍事
學校招生名額,依學科甄試成績、體檢複審結果及德育 (綜合表現) 等相
關資料,綜合評審後擇優錄取。
第 6 條
甄試升學軍事學校之修業年限及服務規定如左:
一、專科學生班:分二年制及三年制兩種,依專科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
成績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依所學專長分發至相關軍種服務。
二、常備士官班:依高級中學法或職業學校法,修畢應修課程,成績及格
,發給畢業證書,並分發至各軍種相關單位服務。
第 7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參加甄試升學軍事學校者,應先填具甄試報名表,檢附
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送經原就讀學校審查合格,統一造冊向甄試委員會
所屬各地甄選組辦理報名體檢手續;非應屆畢 (結) 業生則直接向各地甄
選組辦理。
第 8 條
承辦及協助辦理本項甄試升學績優之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由國防部
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勵。
第 9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及國防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