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學生資格比敘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01025已廢止
沿革(15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國防部(66)金銓字第 1263 號令、教 育部(66)台中字第 11697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七日行政院台教字第 2685 號函核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國防部(69)淦湜字第 3644 號令、教育 部(69)台中字第 29312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台教字第 7728 號函核定修正發布附 件三畢業證書格式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國防部(79)伸信字第 5389 號令、教育 部(79)台中字第 4320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國防部伸信字第 6092 號、教育部臺中 字第 5017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 (原名稱: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學生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辦法 ;新名稱: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學生資格比敘辦法)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 89003477 號令 、教育部(89)台中(一)字第 89125567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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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高級部及初級部畢業學生,比敘
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學畢業資格,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校高級部學生實施施高級中學教育,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期滿,成期
及格,發給畢業證書並比敘高級中學畢業資格。教育科目及時數,依高級
中學課程標準之規定辦理。
本校初級部學生實施國民中學教育,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期滿,成績及
格發給畢業證書並比敘國民中學畢業資格。教育科目及時數,依國民中學
課程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凡十四歲以上十九歲未滿之未婚男性,且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依規定
入學本校高級部:
一、國民中學或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畢業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驗及格,取得資格
證明書者。
三、修畢國民中學三年級課程,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五、經國民中學畢業程序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及格證明書者。
六、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提早升學報考證明
書者。
凡十一歲以上十四歲未滿之未婚男性,國民小學應屆畢業者,得入學本校
初級部,其入學事宜依民國教育法等規定辦理。
第 4 條
高級中學肄業之未婚男性持有轉學證明書,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經
轉學生考試及格後入本校高級部就讀:
一、轉學二年級之學生,須十五步以上十九歲未滿,並修畢一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二、轉學三年級之學生,須十六歲以上二十歲未滿,並修畢二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國民中學肄業之未婚男性持有轉學證明書,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經
審查合格後,入本校初級部就讀:
一、轉學二年級之學生,須十二歲以上十五歲未滿,並修畢一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二、轉學三年級之學生,須十三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並修畢二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第 5 條
新生及轉學生,於入學二個月內,由本校造具新生轉學名冊 (格式如附件
一~二) 函報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審查備查。
第 6 條
本校高級部學生畢業成績考查與休學、復學、轉學、退學、開除等事項,
依照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初級部學生成績考查依照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並
於二個月內函報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備查。
第 7 條
本校高級部應屆畢業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繕造成
績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及填寫畢業證書 (格式如附件四) 函報所在地省
政府教育廳審查驗印。
本校初級部畢業生由本校自行發給畢業證書 (格式如附件五) 並將其學籍
、畢業生名冊 (格式如附件六) 函報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備查。
第 8 條
本校教師聘用資格依照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校教育設備依照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中學設備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相關之教育及行政事宜,由本校協調所在地省政府教育廳辦理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