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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5)鐸錮字第 6780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0588 號令發布廢 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軍事緊急期間,為管制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
2施,特訂定本辦法。
前條所稱軍事緊急期間,係指經政府宣告戰爭或戒嚴後至解除之期間。
1空軍總司令部依據戰況之需要,報經國防部核准後,由空軍作戰司令部空
2管中心通報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實施台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
3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管制。
4發布緊急防空警報後,無需經通報,立即實施前項管制。
1本辦法所稱助航設施,係指供航空器航行、儀器下降、進場用之無線電、
2電子、燈光等助航設備及電台播送而言。
1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依本辦法實施管制,其權責、要領、程序由
2空軍總司令部會同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軍管區
3司令部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