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祀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防部最後異動 20011205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五日國防部(58)符譯字第 378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七日國防部(67)金銓字第 1806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國防部(81)伸信字第 1377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1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國防部(87)鐸錮字第 3989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3 條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國防部(88)鐸錮字第 0929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國防部(90)鐸錮字第 001344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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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軍民祠祀,依本辦法行之。
第 2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為中央政府所在地之專祠。
第 3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主管機關為國防部。
第 4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入祠之革命烈士,始自國民革命第一次起義。
第 5 條
國民革命陣亡殉職殉難之忠烈軍民,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入祀國民革命 忠烈祠: 一、領導國民革命,創建民國,有特殊勳績者。 二、民國元年以前,參加國民革命各次起義者。 三、民國元年以後,參加討袁、護法等役者。 四、參加東征、北伐、抗戰及其他衛國戰役,建有功績者。
第 6 條
國民革命烈士入祀牌位規定如下: 一、有特殊功勳者及國軍將官每烈士建立牌位。 二、建有優異功績之烈士及國軍校尉級軍官,得分批書寫,每牌四排每排 二十五人。 三、建有功績之烈士及國軍士官士兵,得印製名冊祠祀。 四、國軍校尉級軍官士官士兵勳績特著,經明令褒揚者,均得建立牌位。 文職公務員入祀牌位比照前項國軍軍官、士官官等辦理。
第 7 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由國防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核定之。
第 8 條
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之烈士,得按革命階段,分別編列奉祀。
第 9 條
凡經核定入祀首都、直轄市、縣 (市) 忠烈祠之烈士,符合本辦法規定者 ,由內政部轉知國防部辦理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
第 10 條
國民革命忠烈祠由國防部派遣禮兵駐祠,執行禮兵勤務。
第 11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而合於忠烈祠祀辦法之規定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