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事業機構各級榮譽團結會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919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8)
  輔壹字第 0667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56)
  輔壹字第 13562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1)
  輔壹字第 19600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0)輔
  壹字第 14236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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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使各附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貫徹建立榮譽制度,鞏固榮民員工團結,切實實施人 事、經費、賞罰、意見四大公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各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召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 一、榮民醫院以院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各輔導區各推選代表三 至五人參加。 二、榮譽國民之家、大陸榮胞輔導中心,以堂 (隊)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 結會,各堂 (隊) 各推選代表三至五人參加家本部 (中心本部) 之榮 譽團結會。 三、就業講習所、反共義士輔導中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訓練中心 以 隊 (輔導區) 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會,餘比照第二款辦理。 四、工廠 (礦場) 工程、農林漁業等機構,以其本部為單位召開榮譽團結 會,其次一級單位各推選代表一至三人參加。 五、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榮民總醫院等單位之榮民員工榮譽團結會之召 開,由各該機構視實際狀況與需要參照本辦法,自行策訂實施要點報 會核定後實施。
第 3 條
各機構所屬次一級單位榮譽團結會每月召開一次,各機構榮譽團結會每三 個月召開一次。
第 4 條
輔導區或堂 (隊) 召之榮譽團結會,由輔導員或堂長 (隊長) 擔任主席, 由主席指定紀錄一人,將榮民意見彙交代表向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 。
第 5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設指導員、總幹事各一人,分由各該機構首長及輔導主 管擔任,幹事一或二人,由總幹事簽請機構首長派員兼任。
第 6 條
總幹事負責榮譽團結會,有關會前籌劃、議案審查、議事程序、時間之編 排、會議進行及決議案之管制等全般事宜。
第 7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間地點等經機構首長決定後,由總幹召集之,次 一級榮譽團結會由主持人自行決定時間地點並召集之。
第 8 條
各機構首長交議或出席人員提出之議案,應儘可能先期送交榮譽團結會總 幹事彙編提會。
第 9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主席由到會人員推選,紀錄由總幹事指定之。
第 10 條
各機構榮譽團結會開會時,各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均應到會報告業務,說 明對議案之意見,報告決議案處理之情形,及答復榮民之建議與詢問,各 代表應將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之情形,向本單位榮譽團結會提出報告。
第 11 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純為議事組織,出席榮民員工基於榮譽團結之要求,得 就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及一切有關榮譽團結事項,本一切說 明白之精神公開檢討積極建議。
第 12 條
榮譽團結會應聽取報告與檢討事項如左: 一、有關人事者: (一) 本機構人事行政措施。 (二) 好人好事之表揚。 (三) 有益及有損榮譽團結之行動或事件。 (四) 其他有關人事重大事項。 二、有關財務經理與福利者: (一) 經臨各費暨專案款之收支情形 (如醫院民眾診所經費之收支) 。 (二) 康樂福利費用之收支情形。 (三) 員工榮民福利之計劃及收益處理情形。 (四) 工資計算及發放情形。 (五) 各種藥品器材保管及使用情形。 (六) 福利品、慰勞品之分配情形。 (七) 主副食、被服、車輛油料,及其他公務之保管使用情形。 (八) 其他有關財務經理之重大案件。 三、有關生活與文化康樂者: (一) 榮民教育管理暨衛生之推行情形。 (二) 對榮民精神及物質生活之改善。 (三) 對文化康樂之興革建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文化康樂事項。
第 13 條
榮譽團結會會議程序如左: 一、主席宣布開會 (總幹事報告出席人數) 。 二、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案執行檢查情形。 三、報告 (主席及有關人事、財務、經理、生活福利部門工作報告或代表 報告出席上一級榮譽團結會情形。) 四、檢討與建議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以自我檢討相互檢討為主) 。 五、討論建議案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含好人好事之選拔。) 六、臨時動議。 七、主席結論。 八、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九、推舉下次會議主席。 (次一級榮譽團結會,免予列入議程。) 十、散會。
第 14 條
榮譽團結會議事程序,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 15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會議年、月、日、時。 二、開會地點。 三、出席缺席人數。 四、指導員、主席、紀錄姓名 (次一級榮團會均不設指導員。) 五、報告事項。 六、檢討與建議事項。 七、建議案處理情形 ( (一) 討論案件之案由及決議 (二) 次一級榮譽團 結會免予記載。) 八、主席結論。 九、指導員指示與講評 (不設指導員者免予記載。)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 16 條
榮譽團結會決議案,各該機構首長有最後決定權。
第 17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原本陳由各該機構首長核閱後,應將決議案按業務性質分 送有關業務部門執行,並由總幹事檢討其執行情形,於下次會議時提出報 告。
第 18 條
榮譽團結會紀錄,應視同重要文卷,妥慎保管。會議紀錄不必陳報,但應 於本會工作驗收或視察時備供實地查核。
第 19 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應製備決議案送辦三聯單 (如附件一) 第一聯存查、第二 聯送辦、第三聯迴文,每單祗錄一案,將二、三聯填妥併同會議紀錄送請 機構首長交付業務主管部門執行。
第 20 條
各機構業務主管,接到榮譽團結會決議案送辦單後應即照辦,辦畢即將第 三聯填送榮譽團結會。
第 21 條
各級榮譽團結會應刊用圓形章戳,字體用陽文正楷,大小式樣如附件二, 供作對內行文之用,不得對外行文。
第 22 條
榮譽團結會所需文具、紙張及必需之費用,在各該機構行政事務費內開支 。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