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211223已廢止
沿革(23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九日內政部(81)台內營字第 8184848  號、國
  防部(81)伸信字第 5693 號、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81
  )輔壹字第 1881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字第 1
  000005602 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 10004602670  號令、國防部國政眷
  服字第 10000057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3、8  條條文;並自一百
  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壹
  字第 1020073270 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 10204604210  號令、國防部
  國政眷服字第 102001301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  條條
  文
  (原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
  待付費辦法;新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
  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服字第
  1100035229  號令、經濟部經水字第 11004602780  號令、國防部國政
  眷服字第 1100198651 號令會銜發布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00195019 號公
  告第 2  條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
  一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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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照顧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之生活,減輕其自來水費之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依本辦法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發給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以下簡稱本辦法適用人員)住宅飲用水為限。
第 3 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每月用水在二十度以下部分按自來水事業奉准水價五折計收;逾二十度部分,不予優待。
第 4 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申請優待付費,應向當地自來水事業繳驗備役軍人眷屬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並應登錄軍眷姓名為戶名,其付費之優待,自申請月份起開始。 前項申請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以一個供水戶為限,分住數處而符合優待條件者,應擇一個供水戶申請優待。
第 5 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已享受優待付費者,應由當地自來水事業,於每年十二月間查實其次年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予以繼續優待。
第 6 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應遵守當地自來水事業之營業章程。
第 7 條
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 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