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最後異動 20220401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 字第 102007966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一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 111 0021004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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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技術勞務工作,特設臺北勞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承攬清潔、打蠟及油漆粉刷勞務工作。
二、承攬起重、裝卸、切割、焊接及搬運技術勞務工作。
三、承攬路面整修與環境庭園整理及美化技術勞務工作。
四、承攬各類管道、水電、消防、冷凍、空調、污水之工程設計施作技術勞務工作。
五、其他有關承攬勞務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