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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ganic Act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5.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6.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7.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8.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二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4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27 條
9.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2682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6、18~22 條;並增訂第 16-1、21-1、25-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1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1456
號令修正行政院 101 年 3 月 8 日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
令有關施行日期,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政府採購外,自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