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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rganic Act for the Regional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s, Ministry of Finance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及附表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4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