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制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130108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59)台財字第 5548 號令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64)台人政貳字第 13196  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七日行政院(78)台財字第 18306  號函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100732150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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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改進賦稅制度,特設稅制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賦稅政策之研議。 二、賦稅結構之分析與改進。 三、賦稅制度之研究設計。 四、稅法稅則修訂之研議。 五、稅法法典化之設計編印。 六、各國稅制稅法之比較研究。 七、各國賦稅資料之蒐集及賦稅理論之移譯。 八、其他有關賦稅重要事項。
第 3 條
本會設四科,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會商定事項,報請財政部採行。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財政部部 長指定次長兼任。
第 6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聘請左列人員兼任 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經濟部次長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六、財政部關政司司長。 七、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廳長。 八、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十、本會執行秘書。 十一、經濟、財稅、法律、會計等專家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車馬費、研究費或出席費。 第一項第十一款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7 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列席委員會議。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研究委員、專門委員、秘書、科長、專員 、科員、書記及雇員。
第 9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均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分別依法辦理人事 、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會業務涉及專門學術或技術性質者,得委託專業機構或專家研究調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