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設置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19970416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五日財政部(75)台財融字第 750348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財政部(84)台財融字第 847831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86)台財融字第 86617025 號令 修正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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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為加強金融檢查作業之聯繫與協調,發揮金融監理績效,特依照行
政院核定之「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規定,會同各金融檢查單位成立「
金融檢查作業檢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 2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研商下列事宜:
一、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檢查之要保機構清單。
二、因檢查發現金融機構業務應行改進事項。
三、有關檢查意見之追蹤考核。
四、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查核之督導及考核。
五、基層金融機構業務檢查與輔導之聯繫。
六、其他有關檢查作業細節之聯繫與協調。
第 3 條
本委員會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財政部保
險司司長、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總經理等五人組成
,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擔任召集人。
第 4 條
本委員會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召集人指定秘書一人及助理人員二人負責
,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構提供資料或協助。
第 5 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他委員必要時,亦得檢附案由提
請召開。
第 6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有關機構派員列席。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報由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