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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c Act of the Custom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5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