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Organizational Act of Nation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Finance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6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