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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zation Act of the Fiscal Information Agency, Ministry of Finance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7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1456 號 令修正行政院 101 年 3 月 8 日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4 號令有 關施行日期,除第 2 條第 6 款有關政府採購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外,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