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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10073242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30860676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7 條;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財政部台財人字第 1060064987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7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財政部關務署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以下簡稱各關)。
各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
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理。
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各關置關務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關務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各關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1各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依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之規定。
各關人員之任用,適用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1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