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011204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四日財政部(60)台財稅字第 33266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三日財政部(63)台財稅四發字第 0010 號函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財政部(69)台財稅四發字第 006  號函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日財政部(70)台財稅四發字第 009  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九日財政部(77)台財稅四發字第 7702422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財政部(90)台財稅字第 0900480014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稅務監察工作,逐步建立稅務監察制度, 改進稅務風紀,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為建立稅務監察工作體制,省市稅務機關應成立監察室,專責辦理稅務風 紀監察工作。
第 3 條
為有效執行稅務監察工作,稅務監察人員與稅務人員不得互調。但資深績 優之稅務監察人員得單向交流為稅務主管級人員。
第 4 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編制如左: 一、臺灣省財政廳稅務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內勤監察人 員五人、外勤監察人員二十八人。外勤監察人員配置省屬十九縣市稅 捐稽徵處,為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 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一人。 三、台北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九人。 五、高雄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第 5 條
省市稅務機關之稅務監察人員,均由本部洽商法務部調查局代考代訓或遴 薦派用,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送審。
第 6 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隸屬所屬機關,受本機關主官之指揮監督,並受本部 賦稅署之指揮督導。 省屬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在行政體系上為稅捐處處長之幕僚,承處長 之命辦理稅務風紀工作,在監察業務上受省稅務局監察室之指揮督導。
第 7 條
省市稅務機關原設置之督察 (導) 單位,暫行保留,專責辦理稽徵業務之 督察 (導) 。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