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稅務監察工作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011204已廢止
沿革(12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四日財政部(60)台財稅字第 33266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三日財政部(63)台財稅四發字第 0010 號函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財政部(69)台財稅四發字第 006 號函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日財政部(70)台財稅四發字第 009 號函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 5.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九日財政部(77)台財稅四發字第 77024228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財政部(90)台財稅字第 0900480014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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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稅務監察工作,逐步建立稅務監察制度,
改進稅務風紀,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為建立稅務監察工作體制,省市稅務機關應成立監察室,專責辦理稅務風
紀監察工作。
第 3 條
為有效執行稅務監察工作,稅務監察人員與稅務人員不得互調。但資深績
優之稅務監察人員得單向交流為稅務主管級人員。
第 4 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編制如左:
一、臺灣省財政廳稅務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內勤監察人
員五人、外勤監察人員二十八人。外勤監察人員配置省屬十九縣市稅
捐稽徵處,為各該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
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一人。
三、台北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九人。
五、高雄市國稅局監察室:置主任一人、監察人員十四人。
第 5 條
省市稅務機關之稅務監察人員,均由本部洽商法務部調查局代考代訓或遴
薦派用,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送審。
第 6 條
省市稅務機關監察室隸屬所屬機關,受本機關主官之指揮監督,並受本部
賦稅署之指揮督導。
省屬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在行政體系上為稅捐處處長之幕僚,承處長
之命辦理稅務風紀工作,在監察業務上受省稅務局監察室之指揮督導。
第 7 條
省市稅務機關原設置之督察 (導) 單位,暫行保留,專責辦理稽徵業務之
督察 (導) 。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