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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2045754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5 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80456657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 1010154558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本標準依規費法規定訂定之。
債權人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服務費。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