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ms Import Tariff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刊國民政府公報第 3
8 號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2.中華民國二十年一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公布自二十年一月一日辦理、修正
名稱為海關進口稅則
(原名稱:民國十八年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新名稱:海關進口稅則
)
3.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4.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國民政府修正紙菸進口稅稅率表
5.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29 號稅則
6.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八月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7.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8 類稅率表
8.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5 類 625 號乙類稅
率表
9.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 類棉及其製品類稅類
第 1 號至第 70 號、第 75 號暨第 7 類菸草類稅則第 420 號及第
421 號稅率表
10.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34 類稅率表
11.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二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656 號(乙)(一)
稅率表
12.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一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 類、第 5 類、第
6 類棉紗織品生菜油硫化鐵碎鐵稅率暨特准免徵棉花進口稅率表
13.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五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642 號膏稅率表
14.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一月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672 號
15.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6.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二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1 類、第 3 類至第 1
5 類
17. 中華民國六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1 類九十九章
18.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19.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0.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九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1.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增訂第八十二章增註
22.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3.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4.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5.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6.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7.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十四日總統公布化纖原料三號別之進口關稅暫
行停徵二年
28.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29.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六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0.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1.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2.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0430
號令修正公布
33.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74)華總(一)義字第 0449
號令修正公布
34.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三十日總統(75)華總(一)義字第 0538 號
令修正公布
35.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0327 號
令修正公布
36.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六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0346 號令
修正公布
37.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38.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七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4208 號令
修正公布
39.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 6912 號
令修正公布
40.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4718 號
令修正公布
4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6
750 號令修正公布
4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8
710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43.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0000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之附則
44.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410
0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4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254840
號令修正公布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六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九十八章
46.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06870 號令
修正公布第二十七章、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第八十七章、第九
十章
4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149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二十章
48.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235581 號
令修正公布
49.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7831 號令修
正公布第十七章及第九十八章
50.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91071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1877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1339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80781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4.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102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0541 號令修
正公布部分稅則
5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6425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1723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938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5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604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3901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201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476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162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176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5700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57301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2802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7564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111961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69.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1000392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2041010 號稅則稅率
7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5117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7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10350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7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72881 號
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7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55111 號令
修正公布部分稅則
7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500007801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稅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各類章內容
2第 1 類 活動物;動物產品
3第 1 章 活動物
4第 2 章 肉及食用雜碎
5第 3 章 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
6第 4 章 乳製品;禽蛋;天然蜜;未列名食用動物產品
7第 5 章 未列名動物產品
8第 2 類 植物產品
9第 6 章 活樹及其他植物;球莖、根及類似品;切花及裝飾用葉
10第 7 章 食用蔬菜及部分根菜與塊莖菜類
11第 8 章 食用果實及堅果;柑橘屬果實或甜瓜之外皮
12
13第 10 章 穀類
14第 11 章 製粉工業產品;麥芽;澱粉;菊糖;麵筋
15第 12 章 油料種子及含油質果實;雜項穀粒、種子及果實;工業用或藥用植物;芻草及飼料
16第 13 章 蟲漆;植物膠、樹脂、其他植物汁液及萃取物
17第 14 章 編結用植物性材料;未列名植物產品
18第 3 類 動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19第 15 章 動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物;調製食用油脂;動植物蠟
20第 4 類 調製食品;飲料;酒類及醋;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其他供人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
21第 16 章 肉、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或昆蟲等之調製品
22第 17 章 糖及糖果
23第 18 章 可可及可可製品
24第 19 章 穀類、粉、澱粉或奶之調製食品;糕餅類食品
25第 20 章 蔬菜、果實、堅果或植物其他部分之調製品
26第 21 章 雜項調製食品
27第 22 章 飲料、酒類及醋
28第 23 章 食品工業產製過程之殘渣及廢品;調製動物飼料
29第 24 章 菸類及已製菸類代用品;以非燃燒方式吸入之產品,無論是否含尼古丁;其他供人攝入尼古丁之含尼古丁產品
30第 5 類 礦產品
31第 25 章 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32第 26 章 礦石、熔渣及礦灰
33第 27 章 礦物燃料、礦油及其蒸餾產品;含瀝青物質;礦蠟
34第 6 類 化學或有關工業的產品
35第 28 章 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之有機及無機化合物
36第 29 章 有機化學產品
37第 30 章 醫藥品
38第 31 章 肥料
39第 32 章 鞣革或染色用萃取物;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顏料及其他著色料;漆類及凡立水;油灰及其他灰泥;墨類
40第 33 章 精油及樹脂狀物質;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
41第 34 章 肥皂,有機界面活性劑,洗滌劑,潤滑劑,人造蠟,配製蠟,擦光或除垢劑,蠟燭及類似品,塑型用軟膏,「牙科用蠟」以及石膏為基料之牙科用劑
42第 35 章 蛋白狀物質;改質澱粉;膠;酵素
43第 36 章 炸藥;煙火品;火柴;引火合金;可燃製品
44第 37 章 感光或電影用品
45第 38 章 雜項化學產品
46第 7 類 塑膠及其製品;橡膠及其製品
47第 39 章 塑膠及其製品
48第 40 章 橡膠及其製品
49第 8 類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製品;鞍具及輓具;旅行用物品、手提袋及其類似容器;動物腸製品(蠶腸除外)
50第 41 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51第 42 章 皮革製品;鞍具及輓具;旅行用物品、手提袋及類似容器;動物腸製品(蠶腸除外)
52第 43 章 毛皮與人造毛皮及其製品
53第 9 類 木及木製品;木炭;軟木及軟木製品;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
54第 44 章 木及木製品;木炭
55第 45 章 軟木及軟木製品
56第 46 章 草及其他編結材料之編結品;編籃及柳條編結品
57第 10 類 木漿或其他纖維素材料之紙漿;回收(廢料及碎屑)紙或紙板;紙及紙板及其製品
58第 47 章 木漿或其他纖維素材料之紙漿;回收(廢料及碎屑)紙或紙板
59第 48 章 紙及紙板;紙漿、紙或紙板之製品
60第 49 章 書籍,新聞報紙,圖書及其他印刷工業產品;手寫稿、打字稿及設計圖樣
61第 11 類 紡織品及紡織製品
62第 50 章 絲
63第 51 章 羊毛,動物粗細毛;馬毛紗及其梭織物
64第 52 章 棉花
65第 53 章 其他植物紡織纖維;紙紗及紙紗梭織物
66第 54 章 人造纖維絲;人造紡織材料之扁條及類似品
67第 55 章 人造纖維棉
68第 56 章 填充用材料、氈呢、不織布;特種紗;撚線、繩、索、纜及其製品
69第 57 章 地毯及其他紡織材料覆地物
70第 58 章 特殊梭織物;簇絨織物;花邊織物;掛毯;裝飾織物;刺繡織物
71第 59 章 浸漬、塗佈、被覆或黏合之紡織物;工業用紡織物
72第 60 章 針織品或鉤針織品
73第 61 章 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74第 62 章 非針織及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75第 63 章 其他製成紡織品;組合品;舊衣著及舊紡織品;破布
76第 12 類 鞋、帽、雨傘、遮陽傘、手杖、座凳式手杖、鞭、馬鞭及其零件;已整理之羽毛及其製品;人造花;人髮製品
77第 64 章 鞋靴、綁腿及類似品;此類物品之零件
78第 65 章 帽類及其零件
79第 66 章 雨傘、陽傘、手杖、座凳式手杖、鞭、馬鞭及其零件
80第 67 章 已整理之羽毛、羽絨及其製品;人造花;人髮製品
81第 13 類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陶瓷產品;玻璃及玻璃器
82第 68 章 石料、膠泥、水泥、石棉、雲母或類似材料之製品
83第 69 章 陶瓷產品
84第 70 章 玻璃及玻璃器
85第 14 類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86第 71 章 天然珍珠或養珠、寶石或次寶石、貴金屬、被覆貴金屬之金屬及其製品;仿首飾;鑄幣
87第 15 類 卑金屬及卑金屬製品
88第 72 章 鋼鐵
89第 73 章 鋼鐵製品
90第 74 章 銅及其製品
91第 75 章 鎳及其製品
92第 76 章 鋁及其製品
93第 78 章 鉛及其製品
94第 79 章 鋅及其製品
95第 80 章 錫及其製品
96第 81 章 其他卑金屬;瓷金;及其製品
97第 82 章 卑金屬製工具、器具、利器、匙、叉及其零件
98第 83 章 雜項卑金屬製品
99第 16 類 機械及機械用具;電機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100第 84 章 核子反應器、鍋爐、機器及機械用具;及其零件
101第 85 章 電機與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及聲音重放機;電視影像、聲音記錄機及重放機;以及上述各物之零件及附件
102第 17 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103第 86 章 鐵道或電車道機車、車輛及其零件;鐵道或電車道軌道固定設備及配件與零件;各種機械式(包括電動機械)交通信號設備
104第 87 章 鐵道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105第 88 章 航空器、太空船及其零件
106第 89 章 船舶及浮動構造體
107第 18 類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鐘錶;樂器;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108第 90 章 光學、照相、電影、計量、檢查、精密、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
109第 91 章 鐘、錶及其零件
110第 92 章 樂器;與其零件及附件
111第 19 類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112第 93 章 武器與彈藥;及其零件與附件
113第 20 類 雜項製品
114第 94 章 家具;寢具、褥、褥支持物、軟墊及類似充填家具;未列名之燈具及照明裝置;照明標誌,照明名牌及類似品;組合式建築物
115第 95 章 玩具、遊戲品與運動用品;及其零件與附件
116第 96 章 雜項製品
117第 21 類 藝術品、珍藏品及古董
118第 97 章 藝術品、珍藏品及古董
119第 98 章 關稅配額之貨品
120(編 註:歷次之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
1解釋準則
2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此等稅則號別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
二、(甲)稅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一種貨品,應包括該項貨品之不完整或未完成者在內,惟此類不完整或未完成之貨品,進口時需已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該稅則號別亦應包括該完整或完成之貨品(或由於本準則而被列為完整或完成者),而於進口時未組合或經拆散者。
3(乙)稅則號別中所列之任何材料或物質,應包括是項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之混合物或合成物在內。其所稱以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之貨品,則應包括由全部或部分是項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在內。凡貨品由超過一種以上之材料或物質構成者,其分類應依照準則三各款原則辦理。
三、貨品因適用準則二(乙)或因其他原因而表面上可歸列於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時,其分類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4(甲)稅則號別所列之貨品名稱說明較具體明確者,應較一般性說明者為優先適用。當兩個以上之稅則號別,而每個稅則號別僅述及混合物或組合物所含材料或物質之一部分,或各僅述及供零售之成套貨物所含部分貨品,則前述之各稅則號別對該等貨品可認為係具有同等之具體明確性,縱使其中之一稅則號別較他稅則號別所載者更為完備或精確。
5(乙)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甲)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
6(丙)當貨品不能依準則三(甲)或三(乙)分類時,應歸入可予考慮之稅則號別中,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
四、貨品未能依前述準則列入任何稅則號別者,應適用其性質最類似之貨品所屬之稅則號別。
五、除前述各準則外,下列規定應適用於各所規範之物品:
7(甲)照相機盒、樂器盒、槍盒、製圖工具盒、項鍊盒及類似容器,具特殊形狀或適於容納特定或成套之物品,適於長期使用並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與所裝物品同時出售,則應與該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惟此規定不適用其本身已構成整件貨品主要特質之容器。
8(乙)基於準則五(甲)之規定,包裝材料與包裝容器與所包裝之物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用以包裝該物品,則應與所包裝之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惟此項規定不適用於顯然可重複使用之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
六、基於合法之目的,某一稅則號別之目下物品之分類應依照該目及相關目註之規定,惟該等規定之適用僅止於相同層次目之比較。為本準則之適用,除非另有規定,相關類及章之註釋亦可引用。
1總則
一、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關稅依本稅則由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
2本稅則稅率分為 3 欄。第 1 欄之稅率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物。第2 欄之稅率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不得適用第 1 欄及第 2 欄稅率之進口貨物,應適用第 3 欄稅率。
3進口貨物如同時得適用第 1 欄及第 2 欄稅率時,適用較低之稅率。
4適用第 1 欄或第 2 欄稅率之國家或地區,除與中華民國簽署條約、自由貿易協定、經濟合作協議應送請立法院審議外,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報行政院核定後,送請立法院查照。第二項有關低度開發國家名單依聯合國低度開發國家準則辦理。
5二之一、我國對外簽署之條約、自由貿易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經一方或雙方聲明終止或退出,自該等國家或地區進口之特定貨物,得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全部或部分貨物停止適用第 2 欄稅率及其增註規定,並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查照。
三、本稅則有條件課稅、減稅或免稅之品目,其條件在有關各章內另加增註規定。如須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得由該主管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四、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其數量及配額內稅率,依本稅則各章之有關增註或第 98 章規定辦理;配額外稅率適用各該貨品所屬第 1 章至第97 章稅則號別之稅率。
6適用配額內稅率之對象,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查照。
五、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應稅零星物品,郵包之零星物品,除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外,按 5 %稅率徵稅。
六、本稅則稅率之適用與經我國政府依法完成批准及公布程序之條約、協定或經濟合作協議所訂適用情形及稅率不同者,採最低者為準。
七、本稅則應繳稅額,以新臺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