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71)台財字第 14313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9)台財字第 27981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2)台財字第 38053 號令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健全政府採購制度,發揮集中採購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1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向國外購置財物,由中央信託局集中
2統籌辦理。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參照本辦法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採購。
1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農礦產品、機器設備、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器材
2、零配件、原材料等物料及其相關之勞務。
1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
2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究
3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1中央信託局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及各機關辦理驗收,應依有關法
2令之規定辦理。
(刪除)
1中央信託局辦理國外採購,凡契約規定由買方負責運輸或辦理保險者,應
2統籌優先洽由國輪、國內保險機構分別承辦。
1各機關購置財物,應按財物類別適當歸類,其屬同一類財物應儘量歸併為
2同一計畫項目;而同一計畫項目應儘量一次採購。
本辦法有關採購作業之規定,由中央信託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