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採購財物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19990623已廢止
沿革(8 筆)
1. 2.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71)台財字第 14313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 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9)台財字第 27981 號令修 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2)台財字第 38053 號令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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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採購制度,發揮集中採購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向國外購置財物,由中央信託局集中
統籌辦理。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參照本辦法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採購。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農礦產品、機器設備、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器材
、零配件、原材料等物料及其相關之勞務。
第 4 條
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
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究
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第 5 條
中央信託局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及各機關辦理驗收,應依有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刪除)
第 7 條
中央信託局辦理國外採購,凡契約規定由買方負責運輸或辦理保險者,應
統籌優先洽由國輪、國內保險機構分別承辦。
第 8 條
各機關購置財物,應按財物類別適當歸類,其屬同一類財物應儘量歸併為
同一計畫項目;而同一計畫項目應儘量一次採購。
第 9 條
本辦法有關採購作業之規定,由中央信託局定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