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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台央檢字第( 肆)0549 號訂定發布全文 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台央檢字第(五 )1645 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各金融機構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工作績優足資獎勵者,以在一個會計
2年度內具有左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三目以上之具體事實者為限
3:
一、特殊條件:
41 中央銀行檢查受檢單位之內部稽核或其自行查核執行情形,認為足
5堪嘉獎者。
62 各金融機構因辦理內部稽核或自行查核而發現重大偏失或弊端,經
7呈報中央銀行而經查核屬實者。
二、一般條件:
81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達成率為一○○%者
9。
102 如期彙報自行查核 (每季結束後之次月二十日) 及內部稽核報告 (
11檢查結束後二個月內) 者。
123 對偶發事故或重大偏失及幣端,即時電告中央銀行金檢處,並於一
13個月內函告其處理狀況及其積極改善情形。
144 對中央銀行檢查意見,於收文後二個月內函覆者。若因故延遲,應
15詳述其理由,且其比率低於十二%者。
165 對中央銀行檢查意見已遵照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