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各類保險定名準則

命令廢止法規>財政部最後異動 20001230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財政部(54)台財錢發字第 06563  號
  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 0890751453 
  號函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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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壽保險各險定名,應將本險之主要性質表明,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 如下: (一) 人壽保險: 1 生存險稱××××儲蓄保險。 2 死亡險稱××××壽險。 3 生死合險稱××××儲蓄壽險 (或養老保險) 。 (二) 健康保險稱××××健康保險 (或疾病保險) 。 (三) 傷害保險稱××××傷害保險 (或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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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公司 (處) 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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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除前條之規定外,並得酌加冠年期,附 加險名稱,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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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種保險名稱如有不適用上列標準者,應於呈請核定時敘明理由,經 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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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準則訂定前報部核定之各險名稱不符本準則規定標準者,得依照本 準則規定修正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