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命令廢止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30802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3)台財證(
  秘)字第 101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台財
  證(秘)字第 008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6、7、10、11 條條文及
  名稱
  (原名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新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秘字第 10200
  2973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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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三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每兩週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延後舉行或召 開臨時會議。
第 3 條
委員會會議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 委員為主席。 會議進行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均須離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 人繼續主持會議或逕行宣布中止會議。
第 4 條
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報告案件: (一) 近期重要會議及重大措施彙總報告。 (二) 審理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及核備初次申請股票上 市案件情形彙總報告。 (三) 證券商、期貨商各項申請案件審理情形彙總報告。 (四) 證券金融、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各類申請案件審查情 形彙總報告。 (五) 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件。 (六) 證券商、期貨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等一般不具爭 議性之違規處分案件。 (七) 因時效須先行發布之證券、期貨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案件。 (八) 其他交辦應提報案件。 二、討論案件: (一) 證券、期貨市場管理重要政策、法令原則之擬定或修正。 (二) 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證券、期 貨交易所、結算機構等較重大之各類業務申請案件。 (三) 較重大之各類業務違規處分案件。 (四) 須呈報財政部或行政院核示之重要事項。 (五) 須與其他相關機關協商之案件。 (六) 其他重大特殊案件或委員會決議須討論之事項。 前項由委員會審議之報告或討論案件,依本會專任委員督導各組室業務之 分工,由督導委員提案於委員會報告或討論。
第 5 條
委員會非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正反雙方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但兼任委員得指派 人員列席。
第 7 條
本會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得依需要列席委員會。
第 8 條
委員會列席人員,得陳述意見及作事實說明,但無表決權。
第 9 條
委員會表決方法得由主席酌情就左列方式中擇一行之: 一、投票。 二、舉手。 三、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第 10 條
應提出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提案組室須作成議案敘明理由,送秘書室編入 議程,與開會通知於開會三日前分送各委員及列席人員。但涉及機密性之 議案,得經主任委員之核定,於開會時分送,議畢後即時收回。 委員會議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 11 條
應提出委員會議之事項,為配合處理時限之需要,得由主任委員先行處理 ,並於下次會議時,提請委員會追認。 本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重要管理政策舉行公聽會時,得邀請本會兼任委員 出席提供意見。
第 12 條
會議決議事項,得經主任委員提出覆議。
第 13 條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定後, 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第 14 條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 15 條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出席人員認應記載之其他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錯誤 、遺漏,得於下次會議宣讀時提請主席裁決更正。但涉及機密部份,得於 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即時收回。
第 16 條
委員會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 ,由本會祕書室辦理之。
第 1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