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入中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制定全文 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利率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1銀錢業存款利率,不得超過放款利率,放款利率之最高限度,由當地銀錢
2業同業公會斟酌金融市場情形,逐日擬定同業日拆及放款日拆,報請中央
3銀行核定牌告實施。
1未設中央銀行施行之銀錢業放款利率,以距離最近地方之中央銀行牌告為
2標準。
1銀錢業放款利率超過當日中央銀行牌告日拆限度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
2無請求權。
1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定之
2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1應付利息之金錢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債權人得請求按照當地中央銀
2行核定之放款日拆二分之一計算。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