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 Act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1.中華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3.中華民國二十年七月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至第 2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21 及 22 條條
文
5.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6.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0 條及第 25 條條
文
8.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9.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十二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33 條
10.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12354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02278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345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48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089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5、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42001041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施行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三、國際與兩岸教育學術交流、國際青年與教育活動參與、海外華語文教育推廣、留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與陸生之輔導、外僑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與海外臺灣學校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四、師資培育政策、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大學之獎補助與評鑑、教師專業證照與實習、教師在職進修、教師專業組織輔導、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評鑑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五、學校資訊教育、環境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人文社會、科技教育政策之規劃、協調與推動、學術網路資源與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六、學生事務之輔導及行政監督、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管理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教育、學校衛生教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八、中小學與學前教育、青年發展、學校體育政策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九、教育人事政策之規劃、教育人事法令之訂定、解釋與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之規劃、輔導及行政監督。
十、其他有關教育事項。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及制度,並督導、協調、協助各地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之發展及執行本部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事項。
二、青年發展署:規劃全國青年發展政策,推動青年生涯輔導、公共參與、國際與體驗學習及其他青年發展事項。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2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
3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