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教育部最後異動 2014011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刊國民政
  府公報渝字第 771 號
2.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刊國
  民政府公報渝字第 893 號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4893  號令
  公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教育部設教育研究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制度之研究、計畫事項。 二、關於學生訓導之研究、計畫事項。 三、關於學校行政之研究、計畫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育之研究、計畫事項。
第 2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五人至 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專任,餘兼任,由教育部部長聘請左列人員充 任之: 一、對於教育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國內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二、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之外國學者,五人至八人。
第 3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教育部部長得指定參事、秘書、督學各一人及各 司司長列席。
第 4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主席。
第 5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 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項職員得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 6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第 7 條
教育研究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